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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四節 升遷

§ 22–287

22
本會及各機構職員升職 (等)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會以考方式統籌檢討辦理,其原則如左: 一、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以具有晉升資格人員經審定資績評分較高並合於業務需要者為優先。 二、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在本會當年度申請就業人員安置會屬幹部計畫尚未達成目標前,現職人員之晉升與申請就業人員之安置本平衡兼顧原則交互進行。 三、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內無適當人員晉升之缺額,得以其他機構合於晉升人員調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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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職務之升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職務應按序升遷,不得越職提升。 二、由較低職務升任較高職務,須具有升任職務之資格,其現職參加年終考績二年以上,其中一年列甲等,最近二年列乙等以上。 三、經依法取得升等資格,在原職務所列職等範圍內升等任用者,任現職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須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二年內未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受記過以上處分經扺銷後不足記過一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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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及各機構合於升遷之職員,應於每年年終考績後,依其資績辦理升遷考。其程序如左: 一、本會部份由各處室評分送人事處彙列名冊。 (名冊格式如附件七) 二、各機構部份除應先提經甄審委員會評議外,並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 各級行政人員,凡合於晉升者,分職稱官等職等依評分順序列冊報會。 (二) 各級技術人員,由各機構依評分規定,自行辦理升遷考核,除授權單位外,其餘各機構須列冊報會核備。 三、人事、會計人員之升遷考核,分別由本會人事、會計機構依有關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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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處室合於晉升人員,提經本會甄審委員會評議,暨對各機構報請參加升遷考人員資績審查核定後,依績分高低分職等、職稱建立名冊,遇機就較優人員調升。冊列人員未獲適當晉升機會前,仍繼續有效。經本會核定列冊後,如受有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扺銷或發現其他不宜升遷情事者,應由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專案報會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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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暨各機構辦理升遷考,應依升遷考核評分標準表 (如附件八) 規定項目予以資績評分,並填具升遷考核評分表 (格式如附件九) ,必要時,本會得舉行面談或實務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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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暨各機構左列職位及人員不辦理升遷考: 一、本會科長以上主管職位。 二、各附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一級單位主管。 三、機要人員職位。 四、同一職務升等人員 (如在編制表中僅列有一部分可晉升高一官等者仍依規定辦理升遷考核) 。 五、其他不宜辦理升遷之職位。
28
各機構職員調整職務,除由本會主動辦理者外,應以職員調整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十) 陳報本會辦理。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