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及各機構職員升職 (等)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會以考核方式統籌檢討辦理,其原則如左: 一、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以具有晉升資格人員經審定資績評分較高並合於業務需要者為優先。 二、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在本會當年度申請就業人員安置會屬幹部計畫尚未達成目標前,現職人員之晉升與申請就業人員之安置本平衡兼顧原則交互進行。 三、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內無適當人員晉升之缺額,得以其他機構合於晉升人員調升之。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本會及各機構職員的升職等事項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1. 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的出缺情況,應優先考慮具有晉升資格並符合業務需要的人員,經過審定資績評分後進行晉升。 2. 在本會當年度申請就業人員安置計畫尚未達成目標之前,應平衡考慮現職人員的晉升和申請就業人員的安置,確保兩者之間的均衡發展。 3. 若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內沒有適當的人員進行晉升,可以考慮調升其他機構的人員來滿足晉升的需求。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屬的某個機構需要進行職位的升遷,但該機構內沒有合適的人員擁有晉升資格,則根據第三點規定,可以考慮調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他機構中適合晉升的人員進行調升。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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