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職務之升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職務應按序升遷,不得越職提升。 二、由較低職務升任較高職務,須具有升任職務之資格,其現職參加年終考績二年以上,其中一年列甲等,最近二年列乙等以上。 三、經依法取得升等資格,在原職務所列職等範圍內升等任用者,任現職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須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二年內未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受記過以上處分經扺銷後不足記過一次者。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3條,該法規規定了本會及其各機構職員職務升遷的相關規定。下面將對各項規定進行釋義: 一、職務應按序升遷,不得越職提升。 該條規定強調了職務升遷的順序,即在升遷時應遵循職務序列的規定,不得越過較高的職位直接提升到更高的職位。 二、由較低職務升任較高職務,須具有升任職務之資格,其現職參加年終考績二年以上,其中一年列甲等,最近二年列乙等以上。 根據該條規定,在從較低職務升遷到較高職務時,必須具備升遷職務所需的資格。同時,現任職務的工作表現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要求現職參加年終考績至少兩年,其中一年應評定為甲等,最近兩年的評等都必須達到乙等以上。 三、經依法取得升等資格,在原職務所列職等範圍內升等任用者,任現職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須列乙等以上。 此條規定了在已經取得合法升等資格的情況下,在原職務所列的職等範圍內進行升等任用。此外,該條還要求現職的年終考績在最近一年應評定為乙等以上。 四、最近二年內未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受記過以上處分經扺銷後不足記過一次者。 最後一項規定了對過去最近兩年內是否受過記過以上處分的限制。當申請升遷時,要求在最近兩年內未受到記過及更嚴厲的處分,或是已經受到過處分但已被撤銷,且撤銷處分不超過記過一次。 根據以上釋義,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3條對於本會及其各機構職員的升遷提供了明確的規定與限制。該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職務的升遷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標準,以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平性。參考資料可根據最新版本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閱,例如官方網站或行政院公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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