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任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其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再予連任一年。但由技術人員充任,而無同類型之其他適當職位可資輪調者,得不在此限。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八節 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職期
§ 42–44共 3 條
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任期屆滿調任原則如左:
一、改調本會其他機構正、副首長。
二、改調本會一級正、副主管或一般職務。
三、改調本會各機構一般職務。
前項調任原則,視各任期屆滿人員資績及本會業務需要定之。
任期屆滿合於調任人員,由本會人事及業務主管單位主動檢討辦理,其實施調任,以每年元月或七月一日為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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