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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九節 人事主管職期輪調

§ 45–473

45
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其因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再予延長一年。
46
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屆滿調任原則如左: 一、服務成績特優者,得調任本會人事處適當職位或規模較大之附屬機構人事主管。 二、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連任。 三、服務成績中等者,改調同層級業務相當之其他機構人事主管。 四、服務成績庸劣者,改調規模較小之機構人事主管或人事佐理人員。 各機構人事主管之連任與調任,應徵詢各機構首長之意見。
47
本會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屆滿人員,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截止日期,由本會人事處主動檢討辦理,其實施調任以次年元月生效。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