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屆滿人員,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截止日期,由本會人事處主動檢討辦理,其實施調任以次年元月生效。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47 條的規定是指該委員會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屆滿人員應於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該委員會人事處進行檢討,並在次年的一月生效進行調任。具體來說,這條規定確定了該委員會內部的人事管理辦法,包括人事主管的任期和調任程序。根據這條規定,人事主管的任期應符合該委員會的規定,並在每年底檢討辦理調任事項。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該委員會在人事管理方面能夠有效運作,確保人事任命的妥善進行。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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