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屆滿調任原則如左: 一、服務成績特優者,得調任本會人事處適當職位或規模較大之附屬機構人事主管。 二、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連任。 三、服務成績中等者,改調同層級業務相當之其他機構人事主管。 四、服務成績庸劣者,改調規模較小之機構人事主管或人事佐理人員。 各機構人事主管之連任與調任,應徵詢各機構首長之意見。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46 條,對各機構人事主管的任期屆滿調任原則有以下解釋: 1. 服務成績特優者,可以調任本會人事處適當職位或較大規模的附屬機構人事主管。這表示在評估人員的服務成績後,具有特優表現的人員可以晉升為本會人事處職位或規模較大的附屬機構的人事主管。 2. 服務成績優良者,可以獲得連任。這表示在評估人員的服務成績後,具有優良表現的人員可以繼續擔任原職。 3. 服務成績中等者,可以改調到其他業務相對應的機構擔任人事主管職位。這表示在評估人員的服務成績後,具有中等表現的人員可以調到其他機構且業務相對應的職位。 4. 服務成績庸劣者,可以改調到規模較小的機構擔任人事主管或人事佐理人員。這表示在評估人員的服務成績後,具有庸劣表現的人員可能被調到規模較小的機構,擔任人事主管或人事佐理人員。 此外,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機構人事主管的連任或調任,應徵詢各機構首長的意見,這個條件表示在進行人事任用調整時,必須徵詢相關機構首長的意見。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法務部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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