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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四章 薪給

§ 56–605

56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薪給,按公務人員俸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57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薪給,凡經銓敘機關審定後,均按銓敘機關審定等級俸額支給。其審定之俸級俸額,較本會核定為低者,自審定案到達之次月份起改支,較本會核定為高者,自到職日起按敘定之俸級補支。
58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薪給及各項津貼,除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均按月發給,未滿一月者,按日計算。
59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經准留職停薪者,其原因消滅時,由服務機構陳報本會核定後復薪。
60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給與之起止或變更,由人事單位書面通知。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