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經核准留職停薪者,其原因消滅時,由服務機構陳報本會核定後復薪。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59條,當本會及其屬下機構職員因特定原因暫停薪酬後,當該原因消滅時,需要該服務機構向本會申報並經核准後,才能恢復薪酬。 我沒有找到這條具體法條的完整文本,因此無法提供其他相關範例或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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