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凡對國家著有功績或其他優異表現者,得依獎章條例有關規定陳請頒發左列各獎章:
一、功績獎章。
二、楷模獎章。
三、服務獎章。
四、專業獎章。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十三章 獎章、紀念品
§ 171–172共 2 條
第一節 獎章
第二節 紀念品
本會暨各機構員工、或退除役官兵、或友邦退除役軍人、或社會人士著有特殊貢獻者,得頒贈紀念品,實施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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