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員工申請眷屬重病住院補助、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事宜,依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九章 各項補助
§ 149–150共 2 條
本會暨各機構員工申請各項補助費,應於規定時間內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二十六 (一) (二) ) ,並檢附有關證件,分別由本會或各機構按規定核發,逾期不予補助。
除眷屬重病住院及子女教育補助,按規定數額給與外,其餘均以月支薪俸(工餉) 一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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