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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十一節 外職停役檢覈

§ 53–553

53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本會暨各機構簡任 (派) 或相當簡任 (派) 或薦任 (派) 第八職等以上職位者,得辦理檢覈。
54
外職停役檢覈,應洽考選部依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之檢覈之規定辦理。
55
外職停役屆滿三年人員,依規定由國防部主動辦理因停退伍,未滿三年人員需辦理因停退伍者,應由服務機構報經本會同意後,自行洽商有關師、團管區辦理。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