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職停役屆滿三年人員,依規定由國防部主動辦理因停退伍,未滿三年人員需辦理因停退伍者,應由服務機構報經本會同意後,自行洽商有關師、團管區辦理。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55條,外職停役屆滿三年的人員,根據規定由國防部主動辦理因停退伍。而未滿三年的人員需要辦理因停退伍的情況,則應由服務機構報經本會同意後,自行洽商有關師、團管區辦理。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90026)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