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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一款 公差

§ 97–1015

97
本會暨各機構公差人員,應填具出 (銷) 差報告單 (格式如附件二十) 遞陳准,並送人事單位登錄。
98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公差結束後,應即辦理銷差,並於一週內提出公差具體報告。
99
本會處室正副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會准者外,不得在同一期間內同時出差。
100
各機構首長公差,應填具差假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二十一 (一) (二) (三) ) 經本會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先行報備,並另補差假報告表。
101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臨時差遣,視為公出,但以經各該主管准登錄有案者為限。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