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公差人員,應填具出 (銷) 差報告單 (格式如附件二十) 遞陳核准,並送人事單位登錄。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97條,本會及各機構的公差人員應填具出差報告單,並經核准後送交人事單位登錄。該條款要求公差人員在進行出差時填寫出差報告單,並且在核准後將該報告單送交給負責人事管理的單位進行登錄。這樣可以確保組織對公差人員的出差情況有所掌控和紀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