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三章 任免

§ 6–5550

第一節 遴用
6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按業務需要,以其品德、學識、才能、經驗、體格與擬任職務相當,而具有法定資格者遴用之,如係正副首長或主管職務,並須注意其領導能力。
7
各機構職員分為左列三類: 一、正副首長。 二、直接從事機關主要任務之各級業務人員。 三、配合遂行主要任務之行政人員:包括秘書、總務、稿、研考、法制、新聞、公共關係、文書、檔案、收發、會計、統計、人事等人員。
8
各機構正副首長,按事業性質遴選適當人員充任,正副首長中,至少應有一人為退除役官兵,但其職務均屬技術性而退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時,不在此限。
9
本會及各機構職員之遴用,依左列規定: 一、本會及各機構進用人員,得先就退除役官兵及其配偶或子女遴選之。二、各類人員之遴用,以依法考試及格人員為優先。
10
曾任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於辭職後,除因業務需要之技術人員外,一年內不得遴用。
11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除簡任 (派) 職務及經本會准之技術人員外,均須實施專長測驗。
12
各機構職員之遴用,除由本會派用者外,其由各機構建議者,應就安置通報內人員優先遴選,並以職員遴用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一) ,連同有關附件陳報本會辦。
第二節 銓審
13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之送審,應檢具送 (複) 審書 (格式如附件二、三) 及有關表件,各機構薦任 (派) 以上人員報由本會轉,其委任 (派) 人員逕報銓敘部,未設人事機構者,其職員送審一律報會核轉。
14
本會暨各機構經銓審有案之職員,凡因同職等職務調遷或離職,應於實際離到職後一週內填具動態登記書 (格式如附件四) 薦任 (派) 以上人員報由本會轉,委任 (派) 人員各機構逕報銓敘部核辦,未設人事機構職員之動態,一律報會核轉。
第三節 調職
15
各級職員必須在同一機構服務一年以上始得調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業務需要,由本會主動調整者。 二、實習期滿,經考必須調整職務者。 三、依法停職,准予復職者。 四、不適現職或人地不宜,經查屬實者。
16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必須調整服務機構者,區分為行政調整及申請調整。
17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並有具體事實者,除依有關規定先予適當處分外,得予行政調整。 一、挑撥離間、慣滋事端、興風作浪、喜好誣控濫告、破壤機關團結者。二、無適當或實際工作,或服務態度欠佳,屢經告誡而不改進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經勸導而不悔改者。 四、言行不檢、品德惡劣,影響機關團體榮譽者。 五、性情孤僻,對業務無法協調配合,妨礙公務推行者。 六、具有其他人地不宜之重大事實者。
18
行政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由服務機關於每年考績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五) 報會,經本會查明屬實後,視缺額情形調整或先行存記機辦理。如係因人地不宜等特殊情況,必須適時處理者,可隨時陳報。 二、行政調整不考慮其個人志願,由本會主動辦,並以三次為限,如仍不悛改者,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理。 三、各機構對行政調整案件之申請,必須詳列具體事實,必要時,本會得派員實地調查。
19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調整服務機構。 一、配偶不在現職服務地區,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父母年邁或子女幼小不在現職服務地區,亟須照顧者。 三、全家遷居者。 四、在同一機構任現職連續六年以上者。 五、其他重大原因確需調整者。
20
申請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兩次受理申請,由當事人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六) 陳由服務機構轉本會辦理。 二、申請調整以調整地區為限,不得指定調整機構,並以調整同一職級之職務及性質相同之工作為原則。申請調整可填列一至三個志願地區,以請調原因有直接需要之地區為第一志願,並就鄰近地區列為第二、三志願。 三、本會對申請之案件,經審查屬實,認為確有調整之必要者,參照申請人志願及資績,視職缺情況辦理。如當時無缺可調,則依其資績計點,按點數多寡列冊存記,遇機依序調整。 四、申請調整人員資績計點方式如左: (一) 在現職機關任現職每滿一年給予二點。 (二) 任現職考績列甲等者給予二點,乙等者給予一點。另予考績 (成) 減半給分。 (三) 任現職期間嘉獎一次給予一點,記功一次給予三點,記大功一次給予九點。 (四) 現職期間曾經本會核定為優良人員者給予九點。 五、申請調整人員,凡因無缺調整,經列冊存記者,有效期間以兩年為限,期滿尚未調整而仍須調整者,應依規定程序重新申請。申請調整人員在有效期間內,如請調原因消失,應即申請註銷。如未申請註銷經本會依其志願調整後,不得拒往報到。 六、服務於金門、馬祖及澎湖、蘭嶼各離島人員,如接替人員遴選無困難,得予優先調整。申請調整人員,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困難等特殊情況,必須親自就近照顧者,亦得優先調整。
21
各機構設有人事評議委員會或職員升遷考甄審委員會者,應就行政調整及申請調整案件先行審評。
第四節 升遷
22
本會及各機構職員升職 (等)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會以考方式統籌檢討辦理,其原則如左: 一、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以具有晉升資格人員經審定資績評分較高並合於業務需要者為優先。 二、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在本會當年度申請就業人員安置會屬幹部計畫尚未達成目標前,現職人員之晉升與申請就業人員之安置本平衡兼顧原則交互進行。 三、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內無適當人員晉升之缺額,得以其他機構合於晉升人員調升之。
23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職務之升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職務應按序升遷,不得越職提升。 二、由較低職務升任較高職務,須具有升任職務之資格,其現職參加年終考績二年以上,其中一年列甲等,最近二年列乙等以上。 三、經依法取得升等資格,在原職務所列職等範圍內升等任用者,任現職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須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二年內未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受記過以上處分經扺銷後不足記過一次者。
24
本會及各機構合於升遷之職員,應於每年年終考績後,依其資績辦理升遷考。其程序如左: 一、本會部份由各處室評分送人事處彙列名冊。 (名冊格式如附件七) 二、各機構部份除應先提經甄審委員會評議外,並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 各級行政人員,凡合於晉升者,分職稱官等職等依評分順序列冊報會。 (二) 各級技術人員,由各機構依評分規定,自行辦理升遷考核,除授權單位外,其餘各機構須列冊報會核備。 三、人事、會計人員之升遷考核,分別由本會人事、會計機構依有關程序辦理。
25
本會各處室合於晉升人員,提經本會甄審委員會評議,暨對各機構報請參加升遷考人員資績審查核定後,依績分高低分職等、職稱建立名冊,遇機就較優人員調升。冊列人員未獲適當晉升機會前,仍繼續有效。經本會核定列冊後,如受有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扺銷或發現其他不宜升遷情事者,應由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專案報會註銷
26
本會暨各機構辦理升遷考,應依升遷考核評分標準表 (如附件八) 規定項目予以資績評分,並填具升遷考核評分表 (格式如附件九) ,必要時,本會得舉行面談或實務測驗。
27
本會暨各機構左列職位及人員不辦理升遷考: 一、本會科長以上主管職位。 二、各附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一級單位主管。 三、機要人員職位。 四、同一職務升等人員 (如在編制表中僅列有一部分可晉升高一官等者仍依規定辦理升遷考核) 。 五、其他不宜辦理升遷之職位。
28
各機構職員調整職務,除由本會主動辦理者外,應以職員調整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十) 陳報本會辦理。
第五節 主管職位保薦
29
主管職位如左: 一、本會各處室副主管、科長。 二、各附屬機構副首長、一級單位主管。
30
現職人員具備晉升主管職位條件者,得經本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或各機構首長之負責保薦 (保薦書格式如附件十一) ,被保薦之主管候選人其應具條件如附資績表 (如附件十二) 並依附件十三格式陳會辦理提經本會甄審委員會審議後編列候選名冊。
31
保薦人才列為本會一級單位主管暨各機構首長年度重要工作,於年終考績時作為考項目,如明知被保薦人品德不良或廢弛職務及不能與人合作等情事而仍為之保薦者,保薦人應予懲處
32
本會暨各機構辦理升遷考,除各機構未設內部單位者,可由首長逕行核辦外,應組設甄審委員會辦理,並就第二十六條所訂評分標準表綜合考評及建議機關首長核辦。
33
本會暨各機構甄審委員會之設置規定如左: 一、甄審委員會設委員五至十九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委員中應有一至三人為主管人員,並以副首長或幕僚長為主席,非主管人員得由本機構人員選舉產生。 二、本會甄審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 關於本會參加升遷考人員資格審查及資績評分事項。 (二) 關於本會各機構參加升遷考核人員資績複審事項。 (三) 關於面談或實務測驗方式之議定。 (四) 主管職位候選人員列冊之評議。 (五) 本會首長交議事項。 三、各機構甄審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 關於所屬參加升遷考核之技術人員資格審查及資績評分,並就本機關出缺職位,決定升遷人員名次。 (二) 關於所屬參加升遷考核之行政人員資格審查、資績評分及決定升遷人員名冊次序。 (三) 本機構首長交議事項。 四、甄選委員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甄審委員就審議案件所為之意見或表決,對外不得公開。其於會議時遇有關係本身事項,並應迴避。 六、機關首長對甄審委員會決議事項,有最後決定權。
第六節 停職、復職、免職
34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停職復職,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停職人員自公文到達之翌日起執行,但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自羈押之日起,其職務當然停止
35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職。 一、經指名商調,另有任用者。 二、因故辭職者。 三、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消極資格限制者。 四、依法考績應予免職者。 五、因受記大過兩次或達兩次,應予免職者。 六、退伍除役官兵脫離輔導就業,按規定應予免職者。 七、其他依法令應予免職者。
第七節 到離職
37
本會暨各機構新派職員,除經本會授權外,應經本會准發布後始可到職。
38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之調職,應於本會核定之生效日期離職。如未核定生效日期者,應於接到命令之日起一星期內離職,並以實際離職日期為薪給劃分日期。 離開原服務機構後,除離島及特殊情形者外,應於三日內前往新服務機構報到,逾期由新服務機構以曠職論,並按日扣除薪給。
39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因故辭 (免) 職或解僱 (聘) 離職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發布生效日期離職。
40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於調 (離) 職時,應將任內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理調 (離) 職手續。凡業務交代不清者,不發離職證明書。
41
本會職員暨各機構首長之離職證明書,由本會發給,各機構職員之離職證明書,由各機構自行發給。
第八節 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職期
42
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任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其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再予連任一年。但由技術人員充任,而無同類型之其他適當職位可資輪調者,得不在此限。
43
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任期屆滿調任原則如左: 一、改調本會其他機構正、副首長。 二、改調本會一級正、副主管或一般職務。 三、改調本會各機構一般職務。 前項調任原則,視各任期屆滿人員資績及本會業務需要定之。
44
任期屆滿合於調任人員,由本會人事及業務主管單位主動檢討辦理,其實施調任,以每年元月或七月一日為生效日期。
第九節 人事主管職期輪調
45
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其因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再予延長一年。
46
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屆滿調任原則如左: 一、服務成績特優者,得調任本會人事處適當職位或規模較大之附屬機構人事主管。 二、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連任。 三、服務成績中等者,改調同層級業務相當之其他機構人事主管。 四、服務成績庸劣者,改調規模較小之機構人事主管或人事佐理人員。 各機構人事主管之連任與調任,應徵詢各機構首長之意見。
47
本會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屆滿人員,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截止日期,由本會人事處主動檢討辦理,其實施調任以次年元月生效。
第十節 經管財物人員職期輪調
48
本會暨各機構經管財物人員,係指擔任左列工作之職員: 一、現金出納人員。 二、財產物料管理人員。 三、財產物料採購人員。 四、營繕業務經辦人員。
49
本會暨各機構經管財物人員任期應為二年,但業績優良人員,得報經本會准延長。
50
任期屆滿調任方式依實際情況就左列原則辦理: 一、內部自行調整指派工作。 二、調整服務單位。 三、調整職務。
51
職期輪調實施程序如左: 一、本會各單位自行調整工作者,應依職位管理規定辦理。 二、各機構自行調整工作者,應於調整後報會備查。 三、調整服務單位或職務者,均由本會依各單位暨各機構之建議統籌檢討辦理。
52
任期屆滿合於調任人員,各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檢討報會,並以七月一日為生效日期。
第十一節 外職停役檢覈
53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本會暨各機構簡任 (派) 或相當簡任 (派) 或薦任 (派) 第八職等以上職位者,得辦理檢覈。
54
外職停役檢覈,應洽考選部依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之檢覈之規定辦理。
55
外職停役屆滿三年人員,依規定由國防部主動辦理因停退伍,未滿三年人員需辦理因停退伍者,應由服務機構報經本會同意後,自行洽商有關師、團管區辦理。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