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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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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兩次受理申請,由當事人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六) 陳由服務機構轉本會辦理。 二、申請調整以調整地區為限,不得指定調整機構,並以調整同一職級之職務及性質相同之工作為原則。申請調整可填列一至三個志願地區,以請調原因有直接需要之地區為第一志願,並就鄰近地區列為第二、三志願。 三、本會對申請之案件,經審查屬實,認為確有調整之必要者,參照申請人志願及資績,視職缺情況辦理。如當時無缺可調,則依其資績計點,按點數多寡列冊存記,遇機依序調整。 四、申請調整人員資績計點方式如左: (一) 在現職機關任現職每滿一年給予二點。 (二) 任現職考績列甲等者給予二點,乙等者給予一點。另予考績 (成) 減半給分。 (三) 任現職期間嘉獎一次給予一點,記功一次給予三點,記大功一次給予九點。 (四) 現職期間曾經本會核定為優良人員者給予九點。 五、申請調整人員,凡因無缺調整,經列冊存記者,有效期間以兩年為限,期滿尚未調整而仍須調整者,應依規定程序重新申請。申請調整人員在有效期間內,如請調原因消失,應即申請註銷。如未申請註銷經本會依其志願調整後,不得拒往報到。 六、服務於金門、馬祖及澎湖、蘭嶼各離島人員,如接替人員遴選無困難,得予優先調整。申請調整人員,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困難等特殊情況,必須親自就近照顧者,亦得優先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20 條,申請調整之程序如下: 1. 申請表格:申請人需填寫申請表格,並由服務機構核轉本會辦理。 2. 調整地區和志願:申請人可以填寫一至三個志願地區,並以直接需要之地區為第一志願,鄰近地區為第二、三志願。 3. 審查和調整:本會對申請進行審查,確認有調整必要後,根據申請人的志願和資績,視職缺情況進行調整。若當時沒有可供調整的職缺,則按照點數多寡列冊存在記,待機會出現後再進行調整。 4. 資績計點:申請人的資績計點方式如下: (一) 現職每滿一年給予二點。 (二) 考績為甲等者給予二點,乙等者給予一點。減半給分。 (三) 嘉獎一次給予一點,記功一次給予三點,記大功一次給予九點。 (四) 曾經本會核定為優良人員者給予九點。 5. 調整有效期間和註銷:申請調整人員經列冊存記後,有效期間為兩年,若期滿仍須調整,則需重新申請。若在有效期間內請調原因消失,應立即申請註銷。若未申請註銷,本會依志願進行調整後,申請人不得拒絕報到。 6. 特殊情況:對於服務於金門、馬祖、澎湖、蘭嶼等離島的人員,若接替人員遴選無困難,可優先進行調整。申請人若因家庭重大變故或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就近照顧,也可以優先進行調整。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這項法規,第 20 條明確了申請調整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法規,申請人需填寫指定的申請表格,並由服務機構核轉本會辦理。申請人可以填寫一至三個志願地區,並按照順序列出他們的志願。本會會對申請進行審查,並根據申請人的志願和資績進行調整安排。申請人的資績會根據服務時間、考績評價、獎勵等方面進行計點,最後根據點數多寡進行排列,若沒有合適的職缺可供調整,則按照點數排列列冊存記,等待機會出現後再進行調整。申請調整的有效期間為兩年,若在此期間內無法調整或請調原因消失,需要重新申請註銷。至於特殊情況,如服務於離島或有家庭困難等情況的申請人,可以優先進行調整。 這是對法規的釋義,並依據該法規所提供的內容進行解讀。參考資料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 名詞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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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兩次受理申請,由當事人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