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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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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調整服務機構。 一、配偶不在現職服務地區,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父母年邁或子女幼小不在現職服務地區,亟須照顧者。 三、全家遷居者。 四、在同一機構任現職連續六年以上者。 五、其他重大原因確需調整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9條,凡有以下情事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調整服務機構: 一、配偶不在現職服務地區且生活發生困難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調整。 範例:軍人的配偶在其他地區工作,導致兩人長期分居,生活產生困難,軍人可以申請調整服務機構。 二、父母年邁或子女幼小不在現職服務地區且亟需照顧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調整。 範例:軍人的父母年邁,需要長期照顧,或者軍人的子女幼小需要親自照顧且不在現職服務地區,軍人可以申請調整服務機構。 三、全家遷居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調整。 範例:軍人的家庭因為各種原因需要遷居到其他地區,軍人可以申請調整服務機構。 四、在同一機構任現職連續六年以上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調整。 範例:軍人在同一機構任職已經連續六年以上,希望有機會調整服務機構以取得更多的發展機會,可以申請調整。 五、其他重大原因確需調整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調整。 範例:軍人因為其他重大原因,如安全因素、家庭因素等,確實需要調整服務機構,可以申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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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調整服務機構。 一、配偶不在現職服務地區,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父母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