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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一節 遴用

§ 6–127

6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按業務需要,以其品德、學識、才能、經驗、體格與擬任職務相當,而具有法定資格者遴用之,如係正副首長或主管職務,並須注意其領導能力。
7
各機構職員分為左列三類: 一、正副首長。 二、直接從事機關主要任務之各級業務人員。 三、配合遂行主要任務之行政人員:包括秘書、總務、稿、研考、法制、新聞、公共關係、文書、檔案、收發、會計、統計、人事等人員。
8
各機構正副首長,按事業性質遴選適當人員充任,正副首長中,至少應有一人為退除役官兵,但其職務均屬技術性而退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時,不在此限。
9
本會及各機構職員之遴用,依左列規定: 一、本會及各機構進用人員,得先就退除役官兵及其配偶或子女遴選之。二、各類人員之遴用,以依法考試及格人員為優先。
10
曾任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於辭職後,除因業務需要之技術人員外,一年內不得遴用。
11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除簡任 (派) 職務及經本會准之技術人員外,均須實施專長測驗。
12
各機構職員之遴用,除由本會派用者外,其由各機構建議者,應就安置通報內人員優先遴選,並以職員遴用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一) ,連同有關附件陳報本會辦。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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