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於辭職後,除因業務需要之技術人員外,一年內不得遴用。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曾任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於辭職後,除因業務需要之技術人員外,一年內不得遴用。」 根據這條法規,曾經在該會以及其附屬機構擔任職員的人,如果辭職後一年內不得再被遴用或重新雇用。唯一例外的情況是,如果有業務需要,可以重新雇用一些技術人員。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組織和機構在一定期間內不能再次雇用曾經離職的人,除非有特殊的技術需要。 例如,如果某位職員在2020年辭職,根據這條法規,在2020年到2021年期間該職員不能再次受到遴用。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在這期間內,機構需要一位特定的技術人員,那麼這位職員可以被重新雇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