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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三款 值勤

§ 109–11810

110
各機構值勤方式如左: 一、設有單位之機構,置總值日 (星) 員一人,由一級主管人員輪值,必要時得置值日 (星) 員一人協助,由其餘職員輪值。 二、未設有單位之機構置值日 (星) 員一人,由職員輪值。 各機構醫護人員,已按醫療作業輪班者,得不擔任值勤。
111
值勤人員在辦公室時間內,其任務如左: 一、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維護事項。 二、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三、加班人員及時間之查。 四、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本會各單位值勤人員協調與督導。 六、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112
值勤室應備左列物件: 一、值勤簿:記載臨時發生之事件及處理經過,事後陳閱。 二、職員錄。 三、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號碼表。 四、其他應用物件。 前項物件應於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
113
值勤人員應佩帶值勤符號,不得擅離。如有特別事故,須覓妥代理人並報經准後,始可離開。
114
各機構值勤室應設於大門口附近,並設置值勤牌,將值勤人員姓名及日期,列入值勤牌上,並懸掛於值勤室門前。
115
本會暨各機構值勤人員交接時間,值日為每日中午十二時,值星者為每期六中午十二時。
117
凡於星期例假、國定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擔任值勤人員,事後准予申請補休。
118
各機構正副首長於星期例假、國定紀念節日及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應輪駐任所 (未設副首長者由第一職務代理人輪值) 事後准予報會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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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