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勤人員應佩帶值勤符號,不得擅離。如有特別事故,須覓妥代理人並報經核准後,始可離開。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13條,值勤人員在值勤期間應佩帶值勤符號,並且不得擅離勤務所在地。如果值勤人員有特別事故需要離開勤務所在地,必須尋找合適的代理人替代並經過核准後方可離開。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值勤人員能夠履行其職責,並在必要時維持勤務所在地的安全。例如,在監獄中,監獄警衛人員在執行值勤任務時應佩帶著警衛證件,以便身份辨識並確保監獄的安全運作。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離開值勤區域,例如處理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值勤人員需要尋找合適的代理人替代自己的工作,並經過上級核准後方可離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