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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五節 培育人才

§ 89–935

89
本會暨各機構,得依有關法規遴選培植各類人才,其培植範圍如左: 一、技術人才:包括農、林、漁、牧、工礦、工程、醫事、商業資訊等項專門技能之研究、設計、管理、執行所需之各類人才。 二、行政人才:包括各級行政領導幹部。
90
培育人才之遴選,以在本會暨各機構服務三年以上,工作特著績效,思想純正,品學兼優,並具有左列各款標準之一者為準: 一、具備培養職位所需之基本學識、技能、資格、經驗及因應業務需要者。 二、工作能力特優,具有發展潛能者。 三、具有著作、發明或研究心得,對本會事業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人才之遴選,應依照行政院發布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所具條件相同者,得以退除役官兵或其子女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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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暨各機構培育人才方式如左: 一、在職訓練:歷練本職等各職務之工作及技能。 二、國內進修: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國外進修、研究、實習及考察:依「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四、工作訓練: (一) 參加公務人員各種訓練。 (二) 應工作需求自行辦理各種進修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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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植之人員在進修、研究、實習期間,應由原服務單位切取聯繫,並負責考作為繼續培植之依據。
93
培植人才應預為策訂計畫,所需經費,應就本會或各機構年度預算相關科目內檢討辦理。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