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植之人員在進修、研究、實習期間,應由原服務單位切取聯繫,並負責考核作為繼續培植之依據。
根據經建三字第1070308023號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92條規定,培植之人員在進修、研究、實習期間,應由原服務單位切取聯繫,並負責考核作為繼續培植之依據。具體而言,該條規定了培植人員在進修、研究或實習期間應與原服務單位保持聯繫,原服務單位將負責該人員的考核,這個考核結果將作為繼續培植該人員的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