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於星期例假、國定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擔任值勤人員,事後准予申請補休。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17 條規定,擔任值勤人員於星期例假、國定紀念節日以及農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擔任值勤之後,可以申請補休。這意味著值勤人員可以在特定假日之後,按照規定申請相應的補休假。這條規定保障了值勤人員的休假權益,讓他們能夠在值勤後得到適當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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