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職員之遴用,除由本會派用者外,其由各機構建議者,應就安置通報內人員優先遴選,並以職員遴用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一) ,連同有關附件陳報本會核辦。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機構職員的遴用程序有以下規定: 1. 除了由本會指派的職員外,由各機構提議的職員應優先考慮安置通報內的人員。 2. 提議職員的遴用應填寫職員遴用建議表(格式如附件一),並連同相關附件一同提交給本會審核。 範例:當機構需要新增職位時,依照遴用程序,可以提出職員遴用建議表附上相關附件,並將其提交給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辦。根據該表格的內容,評估安置通報內的人員,並選擇合適的候選人填補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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