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之送審,應檢具送 (複) 審書 (格式如附件二、三) 及有關表件,各機構薦任 (派) 以上人員報由本會核轉,其委任 (派) 人員逕報銓敘部,未設人事機構者,其職員送審一律報會核轉。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3條,該會及其各機構職員的任用程序如下: 1. 應檢具送審書及相關表件:各機構在進行職員的送審時,需要填寫送審書,並附上相關表件,具體格式可參考附件二、三。 2. 薦任以上人員的報核:對於薦任級別及以上的人員,應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報告,並經由該會核轉。 3. 委任派任人員的報銓:對於委任或派任級別的人員,則需要直接向銓敘部報告。 4. 未設人事機構的職員的送審:對於沒有設立獨立人事機構的機構,職員的送審程序則是直接報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轉。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