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正副首長,按事業性質遴選適當人員充任,正副首長中,至少應有一人為退除役官兵,但其職務均屬技術性而退除役官兵無適當人選時,不在此限。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各機構的正副首長應根據事業性質遴選適當的人員擔任,並要求至少一人是退除役官兵。然而,如果該機構的職位都是技術性質的而又找不到合適的退除役官兵人選時,則不需要遵守此限制。 舉例:假設一個機構是負責進行科學研究的研究機構,因其事業性質為科學研究,依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8 條的規定,擔任該研究機構正副首長的人員需要至少有一人是退除役官兵。然而,如果該研究機構所有的職位都是科學研究的技術性職位,且找不到合適的退除役官兵人選時,就不需要遵守此限制,可以由其他適當的人員擔任正副首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