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整之程序如左: 一、由服務機關於每年考績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五) 報會,經本會查明屬實後,視缺額情形調整或先行存記俟機辦理。如係因人地不宜等特殊情況,必須適時處理者,可隨時陳報。 二、行政調整不考慮其個人志願,由本會主動核辦,並以三次為限,如仍不悛改者,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有關法令規定予以處理。 三、各機構對行政調整案件之申請,必須詳列具體事實,必要時,本會得派員實地調查。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8 條是關於行政調整之程序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服務機關應在每年考績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報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審查。審查機關在查明屬實後,視缺額情形進行調整或先行存記,如因特殊情況需要適時處理者,可以隨時陳報。行政調整不考慮個人志願,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動核辦,並在三次悛改機會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進行處理。各機構在申請行政調整案件時,必須詳列具體事實,必要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可以派員實地調查。 上述資料與問題所提到的法規之間沒有直接的關聯,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