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設有人事評議委員會或職員升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者,應就行政調整及申請調整案件先行審評。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1條,各機構在進行行政調整或申請調整案件時,應先行由人事評議委員會或職員升遷考核甄審委員會進行審評。這意味著在進行人事調整時,該機構應先行向相應的委員會提交並審查相關文件和申請。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該機構進行人事調整時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此情境下(提及的法條),我無法提供具體參考案例,因為段落中並未提及相關案例或具體情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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