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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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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職。 一、經指名商調,另有任用者。 二、因故辭職者。 三、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消極資格限制者。 四、依法考績應予免職者。 五、因受記大過兩次或達兩次,應予免職者。 六、退伍除役官兵脫離輔導就業,按規定應予免職者。 七、其他依法令應予免職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5條,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經指名商調,已有其他任用者。 例如,A先生經指名商調調任到其他機構服務,因此對於原本所在的本會或機構職位應予免職。 二、因故自願辭職者。 例如,B小姐因個人原因選擇自願辭職,根據規定應予免職。 三、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消極資格限制者。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員工有消極資格限制,則根據該法應予免職。 四、依法考績應予免職者。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員工在考績中表現不佳,經考量後應予免職。 五、因受記大過兩次或達兩次,應予免職者。 根據記大過的數量,如果員工已經受到兩次或以上記大過,則應根據規定予以免職。 六、退伍除役官兵脫離輔導就業,按規定應予免職者。 如果退役官兵在輔導就業方面違反規定,凡按規定應予免職。 七、其他依法令應予免職者。 根據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如發現員工有應予免職的情況,則應根據該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以上釋義均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條中的內容進行,並未使用其他參考資料。

  • 免職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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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職。 一、經指名商調,另有任用者。 二、因故辭職者。 三、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