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停職及復職,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停職人員自公文到達之翌日起執行,但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自羈押之日起,其職務當然停止。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4條,本會及各機構職員的停職及復職事宜,應根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這項法條,停職人員的停職執行起始日為公文到達的翌日。然而,被羈押者在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的職務當然會自被羈押之日起停止。這表示被羈押的人無論公文什麼時候到達,他們的停職自被羈押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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