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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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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職位如左: 一、本會各處室副主管、科長。 二、各附屬機構副首長、一級單位主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9條,該條規定了主管職位的範圍。主管職位包括本會各處室的副主管和科長,以及各附屬機構的副首長和一級單位的主管。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附屬機構有一個副首長的職位,依據該條規定,他將屬於主管職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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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主管職位如左: 一、本會各處室副主管、科長。 二、各附屬機構副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