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職員調整職務,除由本會主動辦理者外,應以職員調整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十) 陳報本會辦理。
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各機構職員調整職務的事項,除非是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動進行調整,否則必須提交職員調整建議表(附件十)給本會辦理。這表示各機構在進行職員調整時,需要填妥相應的表格並提交給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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