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左列職位及人員不辦理升遷考核: 一、本會科長以上主管職位。 二、各附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一級單位主管。 三、機要人員職位。 四、同一職務升等人員 (如在編制表中僅列有一部分可晉升高一官等者仍依規定辦理升遷考核) 。 五、其他不宜辦理升遷之職位。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該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不辦理以下職位的升遷考核: 1. 科長以上主管職位 2. 附屬機構的首長、副首長以及一級單位的主管 3. 機要人員職位 4. 同一職務的升等人員(如果在機構的編制表中只有部分人員可晉升到更高的官等,則仍要依規定辦理升遷考核) 5. 其他不適合進行升遷的職位。 在這些職位中,可能由於職位的特殊性質或其他考量,不需要進行升遷考核。這些職位的人員在職位晉升方面可能有特殊的規定或是以其他方式進行選任或委派。 我找不到這個特定條款的參考資料,但根據類似的條款和相關法規,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依照「中華民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升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的人員進行評定,並報請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這個程序中,也有類似的職位範圍限制和評估標準,來判定哪些職位需要進行升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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