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辦理升遷考核,應依升遷考核評分標準表 (如附件八) 規定項目予以資績評分,並填具升遷考核評分表 (格式如附件九) ,必要時,本會得舉行面談或實務測驗。
依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其相關機構在進行升遷考核時,應依照附件八的升遷考核評分標準表進行資績評分。在評分過程中,必要時,本會可以舉行面談或實務測驗。具體的評分表格格式可參考附件九。根據這些規定,各機構在進行升遷考核時應遵循相應的評分標準並填寫評分表,並在必要時進行面談或實務測驗。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6條及相關附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