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因故辭 (免) 職或解僱 (聘) 離職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發布生效日期離職。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39 條,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如因故辭職、解雇或離職,除非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否則應按照辦法公布並生效的日期離職。 這項規定是針對該委員會及其機構的職員在離職時的辦理情形進行規範。根據該條款規定,除非有其他法令對離職有特殊的規定外,該委員會及其機構的職員在辭職、被解雇或主動離職時,需要依照該人事管理辦法公布並生效的日期辭去職務。 例如,如果這個委員會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公布並生效了一項人事管理辦法,根據這項辦法的第 39 條,如果有職員在該日期之後辭職、被解雇或主動離職,他們應該按照這個辦法的規定離職,除非有其他法令對他們的離職有特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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