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之調職,應於本會核定之生效日期離職。如未核定生效日期者,應於接到命令之日起一星期內離職,並以實際離職日期為薪給劃分日期。 離開原服務機構後,除離島及特殊情形者外,應於三日內前往新服務機構報到,逾期由新服務機構以曠職論,並按日扣除薪給。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8條,該條規定了本委員會及各機構職員的調職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職員的調職應當在本會核定的生效日期離職。如果沒有核定生效日期,則應在接到調職命令後的一星期內離職,而實際離職日期則作為薪資劃分的日期。 該條第二項規定,離開原服務機構後,除非是離島或特殊情況,應在三天內前往新服務機構報到,否則新服務機構可以視為曠職,並按照每日扣除薪資的方式處理。 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告離職辦法,參考案例可以是:一位委員會職員收到了調職命令,並按照命令中指定的生效日期離開了原服務機構。他在生效日期之後的一星期內正式離開了該機構,並且按照離職日期劃分了薪資。之後,他迅速前往了新的服務機構報到,避免了曠職及薪資扣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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