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於調 (離) 職時,應將任內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理調 (離) 職手續。凡業務交代不清者,不發離職證明書。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0條,該條款規定了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在調離職時應遵守的事項。職員在調離職期間,應將任內經管的業務清楚地交代,並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如果職員未能清楚地交代業務,則不會發給離職證明書。 這表示職員在離職時,有責任詳細交代自己負責的業務,並完成相關的離職手續。如果職員未能充分交代業務,該條款表明不會給予他們離職證明書。這是確保業務順利轉交並確保職員間職責的順利轉移的措施。 舉例來說,假設某機構的某位職員要調離職位並轉任其他職位,根據該條款,該職員需要在離職前將他所負責的業務交代清楚給其他人,並且完成相關的離職手續。如果他未能充分交代業務或未完成相關手續,那麼該機構可能不會給予他離職證明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