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任期屆滿調任原則如左: 一、改調本會其他機構正、副首長。 二、改調本會一級正、副主管或一般職務。 三、改調本會各機構一般職務。 前項調任原則,視各任期屆滿人員資績及本會業務需要定之。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3條的規定,本會一級主管以及各機構的正、副首長任期屆滿後,調任的原則如下: 一、優先考慮改調到本會其他機構擔任正、副首長職務。 二、其次是改調到本會一級的正、副主管職務或一般職務。 三、最後是改調到本會各機構的一般職務。 根據各個任期屆滿人員的資績以及本會的業務需要來決定具體的調任原則。 (範例)例如,如果某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一級主管任期屆滿,根據第43條的規定,他可能被調任到本會其他機構擔任正副首長職務,或是調任到一級的正副主管職務,亦或是改調到本會各機構的一般職務。具體的調任以他的資績以及本會的業務需要來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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