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及各機構合於升遷之職員,應於每年年終考績後,依其資績辦理升遷考核。其程序如左: 一、本會部份由各處室評分送人事處彙列名冊。 (名冊格式如附件七) 二、各機構部份除應先提經甄審委員會評議外,並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 各級行政人員,凡合於晉升者,分職稱官等職等依評分順序列冊報會。 (二) 各級技術人員,由各機構依評分規定,自行辦理升遷考核,除授權單位外,其餘各機構須列冊報會核備。 三、人事、會計人員之升遷考核,分別由本會人事、會計機構依有關程序辦理。
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4條,該條規定了本會及各機構職員的升遷考核程序。 根據此條,本會部分的職員應在每年年終考績後進行升遷考核。程序如下: 一、本會部分的職員應由各處室進行評分,並將評分結果彙總至人事處,最後依評分順序列冊報告。 二、各機構部分的職員除需要先經甄審委員會評議外,還需要依以下原則進行: (一)對於各級行政人員,符合晉升條件的,根據職稱官等進行評分並按評分順序列冊報告。 (二)對於各級技術人員,各機構應按照評分規定自行進行升遷考核,除了特定授權單位外,其餘各機構需將評分結果列冊報告並經過核備。 三、人事和會計人員的升遷考核,由本會的人事和會計機構分別依照相關程序進行。 以上所述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4條所提供的資料,其中列舉了本會和各機構職員升遷考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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