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必須調整服務機構者,區分為行政調整及申請調整。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本會及各機構職員必須調整服務機構的情況,分為行政調整和申請調整兩種情況。行政調整是指根據工作需要由本會自行調整職員的服務機構,而申請調整是指職員根據個人原因主動申請調整服務機構。根據這個規定,職員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機構調整,但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和規定。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需要查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的內容才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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