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其因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再予延長一年。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45條,各機構的人事主管任期訂為三年,期滿後可連任一次。在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下,可以提前調任或延長一年。這條法規主要是針對該委員會內的人事管理作出規定,確保人事主管的穩定性和業務的連續性。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範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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