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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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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臨時差遣,視為公出,但以經各該主管准登錄有案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01條,本會及各機構的臨時差遣人員,視為公出,但必須經各該主管核准登錄有案方可。這表示臨時差遣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被視為公出,享有公出的待遇,但必須符合主管的核准要求並登錄進檔。例如,如果一名委員會職員需要暫時調職到另一個部門執行特定的任務,該職員在執行該任務期間將被視為公出,而且這個調職決定必須得到該部門主管的核准並登錄進檔。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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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01 條規定:「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臨時差遣,視為公出,但以經各該主管核准登錄有案者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