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臨時差遣,視為公出,但以經各該主管核准登錄有案者為限。
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01條,本會及各機構的臨時差遣人員,視為公出,但必須經各該主管核准登錄有案方可。這表示臨時差遣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被視為公出,享有公出的待遇,但必須符合主管的核准要求並登錄進檔。例如,如果一名委員會職員需要暫時調職到另一個部門執行特定的任務,該職員在執行該任務期間將被視為公出,而且這個調職決定必須得到該部門主管的核准並登錄進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