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薪給,凡經銓敘機關審定後,均按銓敘機關審定等級俸額支給。其審定之俸級俸額,較本會核定為低者,自審定案到達之次月份起改支,較本會核定為高者,自到職日起按敘定之俸級補支。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了該委員會及其機構的職員薪給支給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職員的薪資按照銓敘機關審定的等級俸額來支付。如果審定的俸額低於本委員會核定的俸額,則從審定案到達的次月份起改為支付低於核定俸額的薪資;如果審定的俸額高於本委員會核定的俸額,則從到職日起按照審定的俸級來補發高於核定俸額的部分。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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