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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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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職員如對實習考結果不合格,發生異議時,得於奉令後十日內,申述理由,檢附有關資料,逕報本會覆核,但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6條規定,各機構職員對於實習考核結果如有不合格的異議,可以在奉令後的十日內提出申述,並檢附相關資料,直接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覆核。然而,此次申述的次數僅限一次。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防部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6條。

  • 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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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76 條規定:「各機構職員如對實習考核結果不合格,發生異議時,得於奉令後十日內,申述理由,檢附有關資料,逕報本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