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職員如對實習考核結果不合格,發生異議時,得於奉令後十日內,申述理由,檢附有關資料,逕報本會覆核,但以一次為限。
依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6條規定,各機構職員對於實習考核結果如有不合格的異議,可以在奉令後的十日內提出申述,並檢附相關資料,直接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覆核。然而,此次申述的次數僅限一次。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防部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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