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職員實習期滿,應由各機構於實習期滿五日內,填送職員實習期滿成績考核表 (格式如附件十八 (一) (二) (三) ) 陳報本會核辦。其成績總分在六十分以上者為合格,不滿六十分者停止實習,並解除職務。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5條,各機構職員實習期滿後,需在五日內填送職員實習期滿成績考核表給該機構,然後由該機構陳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辦。成績總分達到六十分以上者視為合格,不滿六十分者將停止實習並解除職務。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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