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職員,在實習期間之平時獎懲,於實習期滿成績考核時,在其總分數內增減之,但增減後之總分數,不得超過一百分。 前項分數增減標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暨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4條,各機構職員在實習期間的平時獎懲,在實習期滿成績考核時,可以根據該機構的考績制度進行增減。然而,增減後的總分數不得超過一百分。具體的分數增減標準要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和相關規定的規定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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