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職員實習成績,依實習期間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綜合其他有關資料考核之,其評分標準如左: 一、工作-最高五十分。 二、操行-最高二十分。 三、學識-最高十五分。 四、才能-最高十五分。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3條,各機構職員實習成績的評分標準如下: 1. 工作:最高可獲得50分。 2. 操行:最高可獲得20分。 3. 學識:最高可獲得15分。 4. 才能:最高可獲得15分。 以上評分標準是依據實習期間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考核。例如,評分時會考慮實習人員在工作表現、操行表現、學識水準和才能方面的表現情況。根據具體的實習紀錄和相關資料,進行綜合評定並給予相應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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