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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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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職員實習成績,依實習期間平時成績考紀錄及綜合其他有關資料考核之,其評分標準如左: 一、工作-最高五十分。 二、操行-最高二十分。 三、學識-最高十五分。 四、才能-最高十五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3條,各機構職員實習成績的評分標準如下: 1. 工作:最高可獲得50分。 2. 操行:最高可獲得20分。 3. 學識:最高可獲得15分。 4. 才能:最高可獲得15分。 以上評分標準是依據實習期間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考核。例如,評分時會考慮實習人員在工作表現、操行表現、學識水準和才能方面的表現情況。根據具體的實習紀錄和相關資料,進行綜合評定並給予相應的分數。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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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73 條規定:「各機構職員實習成績,依實習期間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綜合其他有關資料考核之,其評分標準如左: 一、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