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職員於遴用時應先予實習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概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計算。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72條,各機構在遴用職員時,應該先安排他們進行三個月的實習。如果必要的話,可以延長二個月的實習期,這段時間的計算是從實際到職的日期開始算起。 以一個例子來解釋,假設某個機構遴用了一位新的職員,他從實際到職的那一天開始,必須進行三個月的實習期。如果在實習期結束後,該職員需要更多的訓練或評估,那麼這段實習期可以延長兩個月,總共延長為五個月的實習期。最後,該職員的正式工作僅在完成實習期後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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